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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衛生醫療類法規

item彰化縣各衛生所社區衛生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96府授衛保字第0960030449號函訂定

一、為鼓勵社區民眾關心社區衛生需求與健康發展,了解與支持衛生政策,且能主動參與衛生業務,並運用社區資源協助衛生業務之推展、衛生業務諮詢,特訂定「彰化縣各衛生所社區衛生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彰化縣各衛生所社區衛生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衛生業務之協調與諮詢。
(二) 關心衛生需求與健康促進之發展,給予正面建言。
(三) 衛生所與社區之橋樑,協助建立良好關係。
(四) 增進社區民眾對衛生業務之認知。
(五) 支持衛生政策,參與衛生活動之策劃與執行,擔任健康促進種子。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其中置召集人一人,置副召集人一人,委員除由鄉(鎮、市)公所課長以上層級者、公立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國民中、小學校長、醫療院所代表中遴聘擔任,且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者外,其餘由各衛生所轄區內團體、企業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中遴聘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各衛生所主任遴聘,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選兼任之。
召集人任期一年,連任一次為限。委員一年一聘,得以續聘。

四、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衛生所主任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辦理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其他相關行政工作。

五、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衛生所工作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若無法出席,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召開委員會議之法定人數需超過委員會總人數之半數,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 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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