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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衛生醫療類法規

彰化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八九彰府法制字第一九七八七九號令公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項 目 新台幣 ( 元 )
診察費 1.2門診 1○○至5○○(每次)
2.急診 2○○至6○○(每次)
會診費 1.院內 2○○至5○○
2.院外 3○○至12○○
3.出診費 (交通費另議)
3○○至12○○
4.針炙費 3○○至9○○
5.藥費(壹日份) 高貴藥另計
3○至15○
6.住院費 比照同級醫院
外傷五官科(含材料費) 1.一般外傷五官科 1○○至5○○(每次)
2.脫臼整復手術 2○○至1○○○(每次)
3.骨折整復與固定 3○○至1○○○(每次)
4.痔瘡處置費 (內服藥另計)
2○○至8○○(每次)
一般處方 一般處方 2○○(處方籤釋出費)
證明 書費 1.就醫證明 5○至1○○
2.殘廢證明 5○至2○○
(1)、公勞保退休 15○至5○○(呈報退休用)
(2)、殘廢證明 15○至1○○○
(3)、訴訟用診斷書 6○○至3○○○
(4)、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每加一份 1○○

第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超過本自治條例收費標準。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 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及未列之項目,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表。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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