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設定:

現在位置首頁*衛生法規* 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

彰化縣政府衛生醫療類法規

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九彰府法制字第二00七七四號令公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彰化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救護車執行勤務收取費用範圍如下:

  1. 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
  2. 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
  3. 前項執行勤務之醫護人員須持有政府核發執照者為限。

第三條 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1. 救護車收費基本額,以新臺幣六百元收費。
  2. 救護車行駛超過五公里者,每公里之收費額以新臺幣二十元計算。
  3. 救護隨車使用藥材費按公、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分別計收。
  4. 過橋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5. 前項公里數之計算包含回程,未滿一公里以滿一公里計算。

第四條 本縣救護車隨車醫護人員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1. 醫師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算。
  2. 護理人員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3. 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以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但救護技術員如為司機時不得收費。
  4. 前項收費標準自以單程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算。

第五條 設置救護車機構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收取之費用,應掣給收款憑證,其格式由本縣衛生主管機關另定之。救護車依本自治條例收取費用時,應由救護車派出機關開立收據,交予病人或家屬收執。

第六條 除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外,有特殊情形之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七條 本縣消防、衛生機關之救護車,以不收取費用為原則。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上一頁

本局位置建議使用 1024 x 768 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電話:04-711-5141  地址:50049 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二段一六二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 1:30~5:30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本網站為彰化縣衛生局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