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無菸環境,減少二手菸暴露率,保障民眾的身心健康,董氏基金會等民間團體積極努力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終於去(96)年修法通過,於7月11日經由總統公布,即將於98年1月11日正式實施。
   本法修訂前與修訂後差異頗大,以下列舉部份條文修改內容深入分析供大家參考: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5條: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3萬元,得按次連續處罰;修訂後除前項規定外,另增加不得以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為之;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得按次連續處罰。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7、8條: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共5則);違反者處新台幣10萬元至30萬元,得按次連續處罰。修訂後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
警示圖文,製造或輸入者違反處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元,販賣業者違反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
   第9條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新增不得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雜誌或電磁紀錄物為之。現行菸害防制法得隨菸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修訂後不得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製造或輸入者違反處新台幣500萬元至2500萬元;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處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其它行為人-販賣、出版商、出口網站等違反處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均得按次連續罰鍰。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1條: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修訂後除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新增孕婦不得吸菸(第12條)。違反之未滿18歲吸菸者必須接受戒菸教育,其父母或監護人應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千元至1萬元。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修訂後新增第11條: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違反者處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2條: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反者處新台幣3千元至1萬5千元)修訂後為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且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第13條)。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
   修訂後新增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反製造或輸入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違反販賣者將處新台幣1千元至3千元。
   修訂後禁菸場所的規範:除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9時以後開始營業且18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得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部分場所得於戶外設置吸菸區外其它法定場所均應全面禁菸。現行菸害防制法未張貼禁菸標示或有效區隔禁菸區與吸菸區處1萬元至3萬元;修法後未張貼禁菸標示或有效區隔禁菸區與吸菸區處
1萬元至5萬元。
   修訂後新增第17條於孕婦或未滿3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修訂後新增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第18條)。現行菸害防制法於禁菸場所吸菸經勸阻無效處1千元至3千元;修法後於禁菸場所吸菸處2千元至1萬元。
   查本縣自91年至96年因違反菸害防制法裁處案件達1272件,業者及一般民眾應知法守法,共獲清新健康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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