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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賣國外食品 到底行不行?

發布日期:108-10-29

   

網路販賣國外食品 到底行不行?

       隨著網路拍賣平台興起,網路販賣食品也越來越盛行,許多民眾會於網路平台販賣從國外網站購買或出國旅遊帶回之食品,賺取價差。但民眾常常因為販賣前無了解相關法規而觸法,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國外食品應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報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合法進口後才可販賣,且每次輸入皆要報驗。同法第21條規定,若輸入之食品為錠狀或膠囊狀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應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有核備字號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5年),並進行報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才可販賣。另販賣之完整包裝食品其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淨重(或容量、數量)、食品添加物、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及中央公告規定事項。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網路代購業者,代購國外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22條及30條辦理查驗、報驗及中文標示並完成食品登錄,違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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