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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公務機關依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7 條規定,應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事項,供公眾查閱(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條第 1 項規定亦同)。為統一各機關辦理第一次公開作業之作法與時程,法務部爰於 100 年 11 月 18 日函請各機關依其資源及事務屬性,於機關網站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辦理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辦理公開作業。為協助本府各單位瞭解並確實辦理上開作業事項,爰編撰「彰化縣政府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說明」,俾利同仁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