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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作業申請

       新住民來台後,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6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有鑑於產前檢查是為了保護孕婦、胎兒健康及預防孕期與臨產時可能發生的問題,以俾及時發現及時提供妥善之防範或治療,故產前檢查是孕期保健的重要措施之一,有益於孕期、分娩及產後期間之母子安全。

一、補助對象、項目:
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二、產前檢查單申請流程:
(一)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檢附資料:
1.戶口名簿正本
2.居留證正本
(二)至所在地之衛生所提出申請
(三)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
1.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配合產檢使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
2.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三、本項服務經費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