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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5年

發布日期:108-10-28

    自109年1月1日起,食品業者均須依照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7日公告之「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規定,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完整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或批號。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4.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食品業者輸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前項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輸入相關文件代替之。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https://www.mohw.gov.tw/cp-3800-44107-1.html」。

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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