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選購市售食品產品時,可由食品外包裝標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如特殊過敏體質消費者更可透過有無過敏原標示醒語加以留意選購,衛生福利部已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原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衛生局提醒如有特殊過敏體質消費者於選購食品如有上述所列產品其製品,應謹慎選購食品。
另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於國內販售食品不論國產或輸入產品皆以產品製日期並依規定辦理標示,業者如未依規定「食品過敏原標示」完整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之情形則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並改正。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4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