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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有效期限統一展延至109年10月31日

發布日期:109-04-22

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針對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將以書面核發上開對象延長有效期限之核定函,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相關權益至109年10月31日止,核定函視同證明背面註記效力,有關就醫優惠、陪伴者優惠、停車優惠等識別資格需要時,出示核定函可享有相關權益效力。

另,如果已至醫院完成鑑定便按照一般流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若尚未至公所領取鑑定表也尚未鑑定者,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將主動辦理延長有效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

溫馨提醒,身心障礙鑑定作業涉及醫院相關診斷排程,雖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請提早向醫院預約鑑定時程,避免因案件累積排程逾期而導致權益受損。

如有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或致電1957福利諮詢專線。

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有效期限統一展延至1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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