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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住宿式機構補助方案」申請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符合資格者亦可申報長照特別扣除額。

發布日期:109-05-20

     為紓解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於108年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108年10月15日至108年11月15日; 第二階段原定申請時間為108年11月16日至109年2月15日。爰民眾未悉知而錯過申請期限,為保障民眾申請補助權益,衛生福利部公告原申請期限109年2月15日展延至109年6月1日。為配合財政部公告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09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於109年4月29日公告將「108年度住宿式機構補助方案」申請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逾期則不予受理。惟符合申請資格者,亦可申報長照特別扣除額。

  108年度住宿式機構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入住天數: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保留床位期間。
2.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3.若同日出入不同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為以下皆符合者:
1.累進稅率未達20%者。
2.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

  符合補助條件者,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106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採1次性發給。

108年度住宿式機構補助方案申請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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