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第三條販賣場所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意旨之警示文字,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
一、吸菸有害健康。
二、免費戒菸專線 0800-636363。
三、本場所不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五、不得強迫、誘使孕婦吸菸。
前項警示文字應與附圖或任一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合併標示。
前二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菸品展示處,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衛生局提醒您,販賣菸品場所應於展示菸品處張貼三圖五則健康警示圖文,未展示菸品者,則張貼於明顯處。詳細資訊請參閱https://health99.hpa.gov.tw/educZone/edu_detail.aspx?CatId=30321&Type=003&kw=%E8%AD%A6%E7%A4%BA%E5%9C%96%E6%96%87
圖片、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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