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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元旦起,市售食品均須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呼籲業者及早規畫準備

發布日期:109-11-13

       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17日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市售所有販賣含豬肉及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均需如實標示「豬肉原產地」(以屠宰地認定),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及『選擇』的自由。
  受規範的對象包括製作『包裝產品』之製造加工業,應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顯著標示豬肉原產地(國);供應熟食之餐飲店、超市、烘焙業及飲食攤商,可於菜單、價目表旁、櫃檯、產品上或營業場所明顯處,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等方式,標示豬肉原產地(國);販賣生鮮豬肉或相關加工品之超市、市場攤販等販賣業,亦可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以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在產品上或販賣區明顯處,標示豬肉原產地(國)。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及早規劃準備,向上游廠商索取豬原料來源證明相關文件(如進口報單、屠宰證明或保留原產品外箱、外袋等),以進行正確標示,並保留購入憑證(建議請上游廠商於上面註明原產地資訊)至少5年,自110年1月1日起,若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若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彰化縣衛生局及各鄉鎮市衛生所備有『豬原產地』標示貼紙供業者免費索取,請大家善加利用。
       另相關法規公告規定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諮詢平台(網址http://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Law/List?clPublishStatus=1)查詢。

    110年元旦起,市售食品均須標示豬原料原產地,呼籲業者及早規畫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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