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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24日起「可可豆殼」可作為食品原料(沖泡茶飲),惟應標示警語

發布日期:109-12-02

原可可豆殼被列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為有效管理,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1月24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可可(Theobroma cacao)豆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可可豆殼」經乾燥後可作為沖泡茶飲之食品原料使用,但必須於外包裝標示「兒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

可可豆殼經乾燥製成茶包,含的可可鹼成分,有和咖啡中的咖啡因發揮提神、興奮的作用,業者不得在未經乾燥處理,而直接供消費者食用或是以萃取物方式添加於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或其他型態之食品中,衛生局提醒民眾選購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外,使用前應衡量自身的身體狀況,避免過量使用,以維護身體健康。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上述規定進行辦理,如經查獲所使用的「可可豆殼」原料不符合使用範圍或未標示警語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1及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https://www.mohw.gov.tw/cp-16-56867-1.html」。

可可豆殼茶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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