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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1日起,美食外送平台網頁應揭露豬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發布日期:109-12-14

  因應110年1月1日起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可進口於國內販售,衛生福利部於109年9月17日公告,自明年1月1日起,市售所有販賣含豬肉及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均需標示「豬肉原產地(國)」資訊(以屠宰地認定),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及『選擇』的自由。

    網路美食外送平台網站以及APP系統所登載的外送商品(餐食)相當便利,廣受消費者喜愛,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明年起美食外送平台上亦應依定型化契約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規定,揭露各餐點所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使消費者能在訂單當下就握有選擇權。

    衛生局表示,為提供消費者充分產品資訊,網路美食外送平台及提供食品運送服務等行為,除應符合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外,並應依循《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網頁或應用軟體上,主動揭露企業經營者及產品內容物、重量、負責廠商、產品原產地、豬原料原產地等資訊(可在店家資訊內統一揭露資訊,或在點餐頁面每道餐點揭露資訊),未依規定揭露者,視違規情節可分別依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安法處辦,呼籲與美食平台合作之食品業者,除應確保販賣之食品衛生及品質符合法規規定外,亦應主動提供豬原料原產地資訊予配合之美食平台業者,使餐飲服務通訊交易買賣市場資訊透明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如何揭露商品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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