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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應落實豬肉原產地標示,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日期:110-01-18

       今年1月1日起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中央公告規範自元旦起,舉凡所使用或販售之豬肉製品(含散裝、包裝食品及餐廳等)均要進行「豬肉原料原產地(國)(以屠宰地認定)」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及『選擇』的自由。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要確實遵守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製造業者,應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顯著標示豬肉原產地(國);供應熟食之餐飲店、超市、烘焙業及飲食攤商業者,則可於菜單、價目表旁、櫃檯、產品上或其他營業場所明顯處,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等方式,標示豬肉原產地(國);販賣生鮮豬肉或相關加工品之超市、市場攤販等販賣業者,亦可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以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在產品上或販賣區明顯處,標示豬肉原產地(國)。
      食品業者除清楚標示外,也應確實掌握所使用含豬原料食品之來源,並保存肉品來源佐證資料備查,如查獲未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5)或28條規定,分別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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