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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增訂嬰幼兒食品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標準

發布日期:110-02-17

  衛生福利部於110年2月4日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增訂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以下簡稱GEs)之限量標準,並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
  GEs污染物質主要是來自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所產生,由於GEs經人體消化道分解後,將產生可能具有人體健康危害之縮水甘油/環氧丙醇(Glycidol)。衛生福利部考量嬰兒奶粉中會添加植物油,且嬰幼兒為高敏感風險之族群,故針對嬰幼兒食品訂定GEs之限量規定。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如經查獲上述食品中所含GEs超出限量標準,經命限期改正,不改正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增訂嬰幼兒食品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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