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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發布日期:110-03-11

巧克力為國人最常食用的零食之一,為使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資訊透明,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至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添加5%以下植物油之巧克力,其產品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

(二) 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巧克力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產品,並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巧克力含量至少25%,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三) 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如經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項規定,將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0176」。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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