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0年3月17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以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將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自食品原料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並自111年7月1日實施。
此次修正主要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標準,增訂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使用之食品範圍、限量、限制及規格標準之規定,與國際規範調和。相關法規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業者製造食品使用案內食品添加物應符合上述法規規定,如經查獲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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