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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衛生局執行公園綠地菸害防制稽查

發布日期:110-03-22

       衛生福利部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自103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指定區域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本公告是由各國家公園主管單位指定「遊客較多之區塊」,以及各縣市政府指定供民眾休閒之公園、綠地,納入公告之禁菸範圍,在這些指定範圍內,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民眾不受到二手菸的傷害,維護民眾健康,彰化縣衛生局配合本項政策,本次至員林市內公園綠地進行菸害防制稽查及宣 導,共取締2名吸菸行為人,均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彰化縣衛生局亦提醒民眾留意各景點禁菸標示與吸菸區標示,想吸菸的民眾,可至禁菸指定區域之外,或在區域內所設之吸菸區吸菸,與其他遊客或休閒民眾有效區隔,也獲得尊重,不會因為吸菸而遭排斥,也讓多數民眾到公園、遊樂區休閒旅遊,都可呼吸新鮮空氣、舒緩身心,提升休閒觀光品質。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園好空氣)

彰化縣衛生局執行公園綠地菸害防制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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