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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發布日期:110-04-08

    近年來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鮮食食品食用,為鼓勵相關食品業者於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標示品名、原產地外,再揭示更多產品資訊,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7日公告修正「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修正指引名稱為「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二) 增列過敏原警語資訊為其他自願性標示項目。
(三) 增列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營養標示得依「包裝食品正面
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辦理或「QR Code」等電子化方式揭露資訊以及明列QR Code揭露之方式。
(四) 增列字體大小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辦理。
    為維護消費者知之權益,彰化縣衛生局鼓勵相關業者可依本指引作為製作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時之依循,落實食品企業自主管理之精神,確保食品安全。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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