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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10-09-13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1日公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針對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得依本規定豁免產品部分標示,並自110年9月1日公告日起生效。
       可豁免之標示方式有兩種,得依下列方式,擇一進行標示:
(一)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有效日期。
    3.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4.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5.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二)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第8款至第10款應標示事項,得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本標示規定於 110年9月1日公告,並自公告日實施,符合本標示規定之小包裝食品,得豁免部分食安法第22條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惟如產品外包裝未標示本公告規定之應標示事項、電子化標示(如 QR Code)無法辨識或讀取、或電子化標示未完整揭露本公告規定之應揭露事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 47 條規定,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倘標示不實或揭露資訊不實,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生福利部公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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