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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發布日期:111-03-21

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並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需求,於111年3月17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蘆薈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之相關規定,包括品種、使用部位、蘆薈素含量及相關標示規定。
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定,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loe vera)及好望角蘆薈(Aloe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本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食品業者應遵守新公告之規定,如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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