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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無「煙」環境,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正式施行

發布日期:111-07-14

    為維護縣內兒童及青少年健康,本縣訂定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1年7月7日公布施行,本條例重點包括:(一)不得於本條例公告之場所使用煙品,違者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二)未滿18歲者使用煙品或持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及加熱式菸品,應施以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無故未接受防制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三)針對販賣、交付或供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加熱式菸品或加熱式菸具予未滿十八歲者及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

    因應自治條例的施行,衛生局於7月13日執行電子煙稽查專案,前往縣內電子煙專賣店、青少年聚集及公共出入場所共計15處場所稽查,當日雖未查獲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仍加強宣導自治條例相關規範。衛生局提醒,目前市面上電子煙與加熱式菸品因具有各種新奇口味和造型,易吸引青少年購買,使青少年暴露在新興菸品的危害中,且電子煙多含有丙二醇、甘油、尼古丁或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吸食者容易引起肺部發炎、過敏與產生哮喘,且增加心肌梗塞發生機率,暴露於二手煙,會誘發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及與加重肺部疾病,對使用者的危害不小於傳統紙菸。希望透過自治條例的施行加強管制,降低本縣兒童及青少年接觸電子煙機會以遠離電子煙害。

   衛生局強調,杜絕兒童及青少年電子煙危害是衛生局持續努力的目標,請民眾確實遵守本條例規定以免受罰,本局亦將持續宣導與稽查,以提供民眾無菸(煙)的健康環境。

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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