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規定,將於114年1月1日上路!

發布日期:112-02-23

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

為強化「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標示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12年2月1日公告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於114年1月1日實施 (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有關「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原分散在4個不同公告,為利業者遵循,衛生福利部廢止原先公告,整併現行規定訂定共同規範,並修正母嬰辨識標記圖像字為「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業者,針對上述公告提前因應準備以符合規定,並注意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等同意義詞句,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圖片及文字。如經查獲違反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且應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更多詳細內容請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501)查詢。

聯絡資訊
服務科室

食品衛生科

服務人員

游小姐

服務電話

04-7115141 轉

服務傳真

04-7110027

健康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