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即日起上路!

發布日期:112-02-24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

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促銷活動之影響,現行法規規定1歲以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多數業者因對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在網路上「展售」及「廣告」界定模糊,擔心不慎觸法,致使1歲以下嬰兒配方食品多採實體販賣,然現今購物型態轉變,網路線上購物便利、付款方便、送貨到府成為民眾消費偏好,衛福部於112年2月14日公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界定1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在網路販售及廣告定義,讓業者遵循,以利從事網路販售,也方便民眾可線上購買。

  根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網際網路通路提供資訊,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非本辦法所稱廣告:

  1. 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品名、規格、產品外觀圖片、適用年齡、價格、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
  2. 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裝標籤及辨識標記。
  3. 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專區,並於專區首頁明顯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前款專區內容僅刊登前三款事項,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分享功能。
   至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實體通路販售並揭露產品資訊,倘有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仍屬廣告範疇。但於產品陳列處僅揭露價格者,不在此限。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民眾網路購物時,優先選擇有揭露食品登錄字號且有信譽之網站,並提醒業者刊登內容應注意不得有涉及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內容,如經查獲違反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更多詳細內容請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8501)查詢。

聯絡資訊
服務科室

食品衛生科

服務人員

陳小姐

服務電話

04-7115141 轉 5703

服務傳真

04-7110027

健康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