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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菸(煙)品誘惑,維護身體健康~

發布日期:112-12-29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指定菸品。」、「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然本局近來接獲多起有關轄內學校移辦學生在校園內使用菸(煙)品對學童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之通報。
為加強校園菸品與電子煙防制措施,以培養學生具備菸(煙)害防制知識、能力與態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蒐集並參考國際菸害防制資訊,特別編製了「國小高年級學生菸害防制教材」,提供教師運用於教學課程中,引導學生瞭解吸菸(煙)對身體的傷害,進而拒絕菸(煙)品誘惑,營造健康友善校園,讓青少年在無菸(煙)健康環境中成長。
欲取得「國小高年級學生菸害防制教材」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參考(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國小高年級學生菸害防制教材)即可獲取相關資料。

圖片、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

國小高年級學生菸害防制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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