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訓練-初訓課程
-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
- 主辦單位:彰化縣衛生局。
- 承辦單位: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 課程指導單位:彰化縣衛生局醫政科。
- 課程籌劃單位: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 實施日期:113年10月6、13、27日及11月3日,共4日,上午8時至下午7時。
- 級別名稱:初級救護員(EMT-I)教育訓練課程。
- 上課時數:共計40小時。
- 訓練場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教學研究大樓12樓-蘭大衛國際會議廳(彰化市旭光路235號)。
一、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格:
1.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2條第1 項1款,須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以上資格者。(肄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在學證明,不等同擁有畢業之學歷,不具備國中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2.原則上醫護人員不受理報名,惟如有餘額再依序遞補。
(二)優先報名參訓對象(依順序):
1.彰化縣衛生、醫療機構救護車司機。
2.民間救難組織成員。
3.監獄管理員。
4.願意參與緊急醫療救護及協助政府備災救災服務工作者(造冊備用)。
5.一般民眾。
(三)報名截止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日(星期三)中午12時止,若額滿則提前截止;受訓錄取名單將於113年10月4日(星期五)公告於彰化縣衛生局(網址https://www.chshb.gov.tw/ ) 線上報名之113年度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訓練-初訓名單查詢(如報名提前截止則視情況提早公告受訓錄取名單)。
(四)報名方式:統一採線上報名方式。
(五)本次訓練全程免費。為避免本縣緊急救護資源浪費,本訓練確定錄取受訓後,如學員不克前往參加訓練請提前告知,無重要因素及無故缺訓者,本局將登記在案,爾後本局辦理相關訓練將斟酌不再錄取。
(六)受訓當天注意事項:
1.於10月6日(星期日)課程當天所有的學員繳交:
(1)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請攜帶身分證明正本核對)。
(2)「三個月內1吋半身相片2張」,背面請填上姓名。
(3)國中以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影本一份。如果有更換姓名的學員(身份證與學歷證件不同姓名者),請攜帶證明文件,如:戶口謄本等。
(4)以上繳交證件,請自行影印備齊與正本帶至現場核對。
2.為響應環保,請自備環保杯、餐具出席。
3.請學員穿著長褲、布鞋(勿穿著拖鞋、短褲、皮鞋、高跟鞋),女性學員勿穿著低領衣物,以利技術操作。
4.因本課程屬大量操作救護技術的教育訓練,同時希望學員在面對災難等狀況,能有足夠的體能與技術去避開危險,且搬運傷患亦需要能夠承受重量,故考量學員與病患之健康安全與符合法規考試規範,凡有心臟病、高(低)血壓、癲癇、傳染性疾病、肢體障礙、懷孕、膝蓋開刀等情狀,請勿報名參加課程。
5.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所有課程,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教育訓練未經同意於課程中進行任何錄影、錄音、拍照等作為;或以任何方式抄襲、更改、複印、出版、上載、傳送及發放課堂派發之教材或資料。
二、★發證辦法:
(一) 學員課程期間不得曠課,需全程參加,完成40小時訓練課程。學員有任一課程缺曠課或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者,則視同本次訓練不合格。
(二) 經筆試與技術測驗成績均達70分以上者,結業成績經核備後,由彰化縣衛生局核發「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書」。
(三) 證書有效期限: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
(四) 繼續教育: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相關之繼續教育24小時以上,得延展其合格證書效期,一次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