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拒售菸品予20歲青少年

發布日期:115-08-31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違規販售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衛生局提醒販售菸品時若對顧客年齡有疑義,業者有查證義務,應請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或拒絕出示,則應拒絕販售。

提供免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由專業諮詢人員提供免付費服務,協助民眾有效擺脫菸癮,邁向健康生活。

拒售菸品予20歲青少年-圖片1

 

聯絡資訊
服務科室

衛生稽查科

服務人員

蕭和宜

服務電話

轉 5670

服務傳真

04-7126283

健康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