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為「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且須具有實質科學證據,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須於產品包裝標示健康食品、核准之證號、標章及保健功效等相關規定項目,但仍不得述及醫療效能、虛偽不實、誇張或超出許可範圍之保健功效。另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衛生福利部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即日生效。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一、 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一)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 膠囊及錠狀以外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三、 前二點加註事項字體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其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 號公告規定辦理。)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民眾「健康食品絕對不是藥,也無法治療疾病」,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而延誤就醫,於購買健康食品時應注意包裝上標示。
詳細公告資訊: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4813
健康食品許可證查詢:
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InfoHealthFood.aspx?nodeID=1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