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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藥入境勿過量

發布日期:108-02-15

許多民眾出國旅遊返家時,免不了買一堆藥品當作戰利品,萬一入境攜帶的藥品超出限定範圍,不僅讓荷包失血,也可能觸法受罰,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為您說明,旅客隨身攜帶藥品數量上限及其相關規定。

1.民眾攜帶非處方西藥最多每種12瓶(盒、罐、條、支),各種藥品總數量不可超過36瓶(盒、罐、條、支)。若攜帶藥物為處方西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藥品攜帶量不可超過2個月用量;民眾若是具備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量不可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2.民眾若攜帶藥品為管制藥品,必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可超過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
3.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條、支),各種產品總數不可超過36瓶(盒、罐、條、支)。
4.民眾攜帶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若為中藥製劑(藥品),最多每種12瓶(盒),總數不可超過36瓶(盒)。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必須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5.攜帶隱形眼鏡數量,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
食藥署提醒,藥品非一般商品,使用上有其風險,民眾出入境攜帶的藥品,只限個人自用,千萬不要當伴手禮送給親朋好友喔。

攜藥入境勿過量圖片

資料來源: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6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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