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政科為民服務作業有以下項目
1-1、醫事人員暨醫療機構管理
1-2、輔導醫院診所提昇醫療品質
1-3、推動醫療資源整合
1-4、提升緊急醫療救護網之功能
1-5、落實民防及衛生動員業務
1-6、嚴格取締密醫及誇大不實醫療廣告
1-7、強化醫事審議委員會功能
1-8、加強精神衛生行政工作
1-9、落實身心障礙者鑑定業務
1-10、長期照護
2. 民眾申辦身心障礙手冊標準作業
該業務非本局主責,僅就本局受理服務部分提供作業說明
2-1、申辦身心障礙者鑑定
2-1-1、民眾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鄉鎮市公所先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請民眾至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辦
理鑑定。
2-1-2、鑑定符合者,鑑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應於鑑定後一個內,將該鑑定表送達申請人戶籍及所在地之直轄市及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醫政科)。
2-1-3、醫政科審核鑑定相關資料無誤後,即將資料轉送縣政府社會處,該處寄發身心障礙手冊至轄區鄉鎮市公所,通知
身心障礙申請者領取。
2-2、到宅鑑定服務申請
2-2-1、到宅鑑定服務係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
2-2-2、申請到宅鑑定資格: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
2-2-3、檢附植物人或癱瘓在床之診斷證明書及彰化縣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服務申請書各1份外,再依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
流程及檢具文件(身心障礙鑑定表、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相片3張)由鄉鎮公所函送本局辦理。
3. 申請醫療廣告標準作業
3-1、醫療廣告係依據醫療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申請人填具醫療機構利用電視、廣播醫療廣告申請表3份(申請表請至醫
療機構利用電視、廣播醫療廣告申請表橫式下載)向彰化縣衛生局醫政科提出申請,04-7115141轉301-308,處理期限
14日內。
3-2、醫療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3-2-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3-2-2、醫師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2-3、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3-2-4、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3-2-5、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3-2-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9版ICD-9-CM)。
3-2-7、醫療院所進行醫療廣告時請逕自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 「醫事資訊揭露」-「醫事機構」-「疾病分類代碼及範圍」
網頁下載。
3-3、廣告內容以醫療法第85條規定為限,並不得違反同法第86條及第103條第2項規定。
3-4、應填具申請書3份,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一份發還原申請醫療機構,一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 檢舉密醫不法場所暨不法醫事人員之標準作業
4-1、至彰化縣衛生局檢舉應檢附之文件:書面檢舉函1份(內含有1、簡略密醫情況。2、住址需要詳細。3、何人執行密醫
行為。4、檢舉人姓名、住址。)
4-2、法務部調查局臺灣彰化調查站:檢附文件;同上。
4-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附文件;同上。
4-4、本縣之檢舉取締密醫訂有執行要點:
本局稽查密醫案件時,需先申請車輛(彰化縣衛生局字體),會同本局衛生 稽查科後,再前往轄區警察單位報案,該所(派出
所)並即指派警員會同前往現場稽查。
4-4-1、發現被檢舉人有執行密醫行為或未發現被檢舉人有執行密醫行為,但有發現儀器及藥品陳列在場者,本局稽查人
員將其違法物品裝箱,並貼妥彰化縣員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封條,本局將檢舉人以違法嫌疑人之函送公文及連帶違法物品送
至彰化縣員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當佐證。
4-4-2、該密醫地點及被檢舉人員如查無事實;亦無明顯有密醫行為時,本局將其現場稽查結果以密件函復檢舉人,當時
現場雖查無事實,亦請本
局衛生稽查科不定期派員加強稽查。
5. 醫事機構開業、異動申請查核標準書作業
提供醫事機構開業、異動申請案件流程如下
5-1、提供民眾醫事機構開業、異動申請案件須知於本局網站,提供民眾閱覽、列印申辦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開
業、異動執照須知等相關資料。
5-2、前往本縣醫師等相關公會:業者攜帶相關資料前往公會,申辦開業、異動申請案件。
5-3、當地衛生所收件
5-3-1、將資料送至醫事機構開業之當地衛生所收件。
5-3-2、彰化衛生局衛生稽查科之衛生稽查員於3個工作日內至該申請案件之衛生所取件並至現場查核。
查核結果:不合格→現場退件,請申請人改善後再提出申請。
查核結果:合格→郵寄衛生局。
5-4、衛生局辦理完成發照、異動手續
5-4-1、承辦人員於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醫事機構開業、異動手續。
5-4-2、醫事機構申辦開業者,由局長將醫事機構開業執照、人員執業執照、繳款收據、健保局合約書、醫師證書(五合
一)等證照資料,親自送至民眾所開設之醫事機構。
5-5、民眾不用到衛生局領取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