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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政科為民服務作業

1. 藥政科為民服務作業有以下項目

 1-1、中、西藥廠、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管理工作。

 1-2、核發藥局(商)開業執照及藥事人員執業執照

 1-3、管制藥品管理工作。

 1-4、不法藥物查處工作。

 1-5、推動醫藥分業及建構優良藥事服務環境。

 1-6、違規藥物、化粧品廣告取締工作。

 1-7、受理消費者申請藥物、化粧品檢驗工作。

 1-8、辦理用藥安全宣導工作。

 1-9、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工作。(95.12新增)

2. 藥事機構開業、異動申請查核標準作業

 藥事機構申請案件經民眾送達當地衛生所收件:

 2-1、衛生所值班人員收件並填寫受理藥事機構申請案件登記表。

 2-2、30分鐘內電話通知並傳真申請書至該區稽查員辦公地點入案。

 2-3、填寫收件流程單、申請文件張數,並將流程單黏貼於公文封面及申請文件置入公文封內並彌封。

 2-4、註明該區稽查隊辦公地點的電話於流程表收據聯中以便民眾洽詢,並將收據聯撕下交由申請人帶回。

 區稽查隊員至該申請案件之衛生所取件並至現場查核,檢驗合格者,郵寄衛生局辦理發照。檢驗不合格者,現場退件,請

 申請人改善後再提出申請。

 2-5、自區稽查隊收件次日3個工作天內需將彰化縣藥局機構申請表、彰化縣藥商機構申請表、彰化縣藥事人員執業登記申

 請表,辦理完竣並送本局核聯合稽查隊收件,審核相關文件後交與主辦科,符合者4日內(含例假日)完成並以公文通知

 領照,不符合者以公文函復退件。

 2-6、限時掛號郵寄為優先,其次為物流車或委託同仁送件至衛生局收發文處辦理發照。

3. 民眾陳情、申訴、詢問各項誇大療效或偽、禁藥檢驗、化粧品成分檢驗等之標準作業流程

 3-1、電話陳情申訴案件,受話者詳實紀錄於檢舉案件處理表,陳判後至行政科掛號列管後,由業務承辦人於3個工作日內

 調查辦理。

 3-2、局長或民意信箱消費者申訴電子郵件,由行政科掛號,交相關科室調查辦理,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將查處結果

 答復申訴人結案。

 3-3、消費者申請檢驗藥品、化粧品者:

 3-3-1、需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帶身分證及印章前來本局藥政科辦理,填寫藥品、化粧品檢驗申請單及切結書。

 3-3-2、本局受理後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檢驗合格者,將檢驗結果函復申請人。檢驗不合格者,依違

 規事實依法查處。

4.醫事機構歇業管制藥品銷燬標準作業流程

 醫事機構申請歇業時須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局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若有結存之管

 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需報請當地衛生局查核無誤後,即轉報管制藥品管理局解除註記,衛生局即核

 准辦理歇業登記。

5. 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5-1、電話檢舉受理單位填列「受理民眾電話陳情檢舉案件處理表」,至局反應或檢舉案件,受理單位填列「受理民眾檢

 舉案件處理表」,受話者詳實紀錄於檢舉案件處理表,陳判後至行政科掛號列管,由業務承辦人於3個工作日內調查辦

 理。

 5-2、局長或民意信箱檢舉電子郵件,由行政科掛號,交相關科調查辦理,並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將查處結果答復

 申訴人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