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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科為民服務作業

1. 輔導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所作業事項

 1-1、對醫療院所疑難,應詳問事由並儘速處理,不得搪塞推諉。

 1-2、對醫療院所行文,應先考慮是否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

 1-3、對醫療院所輔導或抽查,應態度和藹親切,不得藉故刁難。

 1-4、輔導人員的服裝儀容應端莊整潔,並佩掛識別證。

 1-5、輔導人員到醫療院所時,應先說明身分及來意。

 1-6、通知醫療院所說明或補送資料時,應將時間、地點、補正資料、承辦人姓名說明清楚。

 1-7、答覆問題,應注意內容正確,並盡量口語化。

 1-8、醫療院所對法令規定不滿意時,應耐心傾聽並將問題記下反映相關單位。

 1-9、與醫療院所人員接觸時,除對案件相關情事做積極性意見外,應避免消極批評。

 1-10、訪查時如遇態度無禮,仍應以溫和公正的態度應對,避免發生正面衝突。

2. 建立醫療院所正確的疫苗品管觀念與守法精神

 為增進民眾健康福祉,加強醫療院所協助辦理預防接種,方便民眾就近獲得各項預防接種服務,合約醫療院所應確實負起疫苗冷運冷藏管理之責,確保疫苗品質及效價。

3. 輔導合約醫療院所作業流程

 3-1、定期查核(衛生所2個月/次.衛生局不定時)。

 3-2、會同衛生所主辦人或地段護士。

 3-3、洽詢醫院疫苗管理人說明來意。

 3-4、冷運冷藏設備實地操作,實務觀念。

 3-5、符合規定並記錄。

 3-6、不符規定於3天內改善衛生所人員再複查。

4. 預防接種服務

 本縣提供預防接種服務,衛生所預防接種工作標準流程如下:

 4-1、核對「預防接種前幼兒健康評估表」、「兒童健康手冊」、「健保IC卡」等資料

 4-2、測量身高、體重

 4-3、測量體溫

 4-4、醫師診查評估

 4-5、電腦資料輸入

 4-6、預防接種(三讀五對)及衛教諮詢

5. 辦理外勞健康檢查核備標準作業

 5-1、應辦理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時間,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5-1-1、雇主應於丙類人員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5-1-2、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結果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5-2、健康檢查核備應檢附文件

 5-2-1、申請書(如附件)。

 5-2-2、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之委託書1份。

 5-2-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聘僱外勞許可函及名冊影本各1份。

 5-2-4、衛生局前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名冊影本各1份(工作滿6個月免附)。

 5-2-5、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表正本1份。

 5-2-6、外勞名冊正本1式2份。

 5-2-7、掛號回郵信封1個。

 5-3、填寫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5-3-1、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同一文號)聘僱函申請外勞員額。

 5-3-2、名冊正本之基本資料務必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資料一致,健檢醫院及健檢日期請確實填寫。

 5-3-3、申請書、委託書、正本名冊請加蓋雇主印章;醫院檢體表如有塗改請加蓋醫院校正章。

 5-3-4、檢送文件請依序造冊送本局。

 5-3-5、回郵信封請填寫申請人或委託者之住址以便本局公文送達。

 5-3-6、申請案件若「逾期健檢」或「逾期報備」,依健康檢查情形辦理,唯「逾期健檢」或「逾期報備」本局依法移送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