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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販賣未經政府核准的電子煙商品,以免觸法。

發布日期:108-05-31

  電子煙是一種外形類似菸品的產品,通常由鋰電池、霧化器、卡夾煙彈或補充液所組成,利用霧化器將煙彈內之液體打成霧氣,產生類似吸菸的效果。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民眾,勿販賣未經政府核准的電子煙商品,以免觸法。

勿販賣未經政府核准的電子煙商品,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133&pid=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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