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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1日起,食品製造工廠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並分階段實施上路

發布日期:108-06-17

       為提升食品工廠衛生自主管理能力,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4月9日公告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除原本應置衛生管理人員的9大類食品工廠(乳品、罐頭食品、冷凍食品、即食餐食、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水產食品、肉類加工食品、健康食品製造業等)外,自108年7月1日起,依資本額及員工人數分階段實施,5人以上之食品製造工廠,應全面置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執行廠內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及員工教育訓練工作。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一)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二)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自109年1月1日實施。(三)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5人以上者,自109年7月1日實施。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聘用之衛生管理人員應符合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之學(經)歷資格等相關規定,業者應依公告規定即早規劃實施,如經查獲未置衛生管理人員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衛生管理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須接受至少8小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以持續精進其專業知能。(相關規定公告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詳閱http://www.fda.gov.tw)

 

食品製造工廠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實施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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