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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制實施!刊登化粧品廣告禁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違者最重罰500萬元 牙膏漱口水也納管

發布日期:108-06-27

    108年7月1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上路,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將提高針對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的罰責,過去常見「促進毛髮生長」、「消炎」、「除疤」、「消除黑眼圈」、「退紅腫」、「消除皺紋」等字眼,未來最重可罰500萬;一般牙膏及漱口水也將納入化粧品加強管理。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條明定化粧品之定義,是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所以化粧品可宣傳之效能只在此範圍,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也不具有藥品療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所謂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針對化粧品廣告所刊登的詞句衛生福利部亦以2019年6月4日府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令公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內容中常見詞句「豐胸」、「瘦身」、「活化毛囊」、「預防(防止)妊娠紋」、「抗過敏」、「醫藥級」等詞句就涉虛偽或誇大情事,違反者罰責提高至4萬到20萬,若刊登「換膚」、「平撫肌膚疤痕」、「修復受損肌膚」、「減輕肌膚鬆弛」等詞句則涉醫療效用,罰更重,可罰60萬到500萬。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您,化粧品廣告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相關規定公告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 詳閱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286)

7月新制實施!刊登化粧品廣告禁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違者最重罰500萬元 牙膏漱口水也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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