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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機構申辦專區

【通知】

一、110年5月1日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將醫療器材之管理由過去「藥事法」中抽離,從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需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申請為醫療器材商。故藥商原有登記醫療器材營業項目者,請依項次「4醫療器材商」申請流程辦理變更登記。

二、依據同法第13條第5項規定,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