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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署97年3月27日公佈最新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測定方法暨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標示

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3月27日公佈「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署授國字第0970700170號)。其中關於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部分:98年3月31日前,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1.2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12毫克。98年4月1日後,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1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10毫克。
菸品容器上應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以下稱健康警示),組別及樣式共分六組(如附圖),於菸品容器正反面積最大外表明顯位置處,應標示同一組別不同樣式之健康警示,同一年度產製之同一品項菸品,應以同一組別之不同健康警示樣式平均使用標示之。本辦法自98年1月11日施行,如有疑義請連結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057/ch08/type1/gov70/num31/Eg.htm
聯絡人及電話:葉瑞洲 7115141轉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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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測定方法--行政院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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