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的定義為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係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食品包裝可以保護食品品質,增加作業方便性,及促進販賣機能等功能,但如果使用不當,亦會造成問題。對消費者來說,正確的標示除了可提供適當的消費資訊外,消費者正確的認知和認真的選擇購買,也是對消費權益的另一層保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下列食品需符合此法規
(1)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 6 類 產品。
(2)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食品包裝。
(3)一次使用之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及餐盒 5 類 產品。
民眾與食品業者如有相關疑問也可至「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查詢相關訊息,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Food_Marked.aspx?nodeID=169。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林家卉
服務傳真
(04)7126283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