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歷史訊息)「驗光所設置標準」已於105年9月20日訂定發佈

驗光人員法已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為利該職類人員執行業務及保障民眾權益,故衛生福利部於同年9月20日發布「驗光所設置標準」,針對驗光所設置應有之配備、空間場所、紀錄保存等訂定規範。

「驗光所設置標準」規定如下:

一、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公尺。但驗光人員法第5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

(一)驗光室:

1.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5平方公尺。

2.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5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2.5公尺。

3.驗光必要設備:

(1)電腦驗光機或檢影鏡。

(2)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儀。

(3)鏡片試片組或綜合驗度儀。

(4)鏡片驗度儀。

(5)視力表。

(二)等候空間。

(三)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

(四)手部衛生設備。

三、教導低視力者使用輔助器具時,應配置相關必要設備。

四、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置之驗光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公尺,並設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符合驗光人員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驗光室。

(二)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並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

(三)手部衛生設備。

前項驗光所,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

 

另衛生福利部自105年11月1日起受理申請應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至考選部辦理第5次驗光人員特種考試報名截止日前45個工作日止,請有應驗光人員特種考試需求之民眾,務必注意報名考試時間,相關資訊亦可於「衛生福利部網站首頁」-「常用查詢」-「得應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專區」查詢。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朱純慧
服務傳真
(04)7124557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