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自105年1月6日發布施行,在彰化縣衛生局積極輔導及驗光師、驗光生公會配合之下,至今該縣內已設立117家驗光所,成立家數居全國之冠。
惟法規施行不久,現今仍有許多眼鏡行及驗光所不諳法規,廣告內容涉及違反驗光人員法,因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規定,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而驗光所之廣告以1.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2.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為限,故驗光所廣告應符合上述規定。
日前仍有眼鏡行於商業廣告時,使用驗光相關字眼,即使為符合驗光人員法第56條規定之眼鏡行,仍不應使用驗光字眼,否則違反驗光人員法第44條,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者,被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眼鏡行廣告時應避免涉及醫療、醫事行為,以避免違法,該局亦會積極輔導眼鏡商行成立驗光所並合法廣告,以保障縣內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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