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6 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辦理管制藥品銷燬之申請,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會同查核。另管制藥品之調劑、使用後之殘餘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違反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6 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另違反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6 條第2項規定者,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銷燬管制藥品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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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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