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吃得安心,並加強資訊透明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1條新修正之規定,針對牛肉產品,包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本局近日將針對縣內傳統市場、大賣場、餐廳或小吃攤等場所加強稽查。其稽查重點包括「牛肉標示方式是否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之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稽查員提醒業者務必做好正確標示,凡經查察與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將依法處辦。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林聖傑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