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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管制藥品銷燬作業

  依據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6 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辦理管制藥品銷燬之申請,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會同查核。另管制藥品之調劑、使用後之殘餘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有關銷燬管制藥品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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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人員
陳紫洳
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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