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6 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辦理管制藥品銷燬之申請,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會同查核。另管制藥品之調劑、使用後之殘餘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有關銷燬管制藥品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 聯絡人及電話:陳紫洳(04)7115141轉402 內容類型 重要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