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6 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有關銷燬管制藥品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彰化縣衛生局藥政課。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藥政課 簡向岑(04)7118885 內容類型 重要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