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環境變遷與生產成本提高,基因改造食品被賦予了「抗蟲」、「耐旱」、「高油酸」、「耐農藥」等特性,而目前全球生產基因改造之作物以「玉米」和「黃豆」比率最高,且由美國、巴西、阿根廷為前三大輸出國;我國平均每年進口黃豆約240萬噸與玉米約430萬噸,目前已開放基因改造玉米及基因改造黃豆之原料進口,有鑑於國人飲食習慣與特性,衛生福利部要求基因改造食品必須先經過檢驗與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後方能進口,且針對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也有明確之規範。
完整包裝之基因改造食品,須於外包裝上完整標示相關訊息,而依照產品性質受不同之規範:
一、強制標示: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5%以上之食
品,必須強制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
二、容許殘留範圍,免除標示: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若因採收、儲
運,或其他因素摻雜有基因改造之黃豆或
玉米未超過5%,且此等摻雜非屬有意摻入
者,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
三、豁免標示:醬油、黃豆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因不含有
轉殖基因或蛋白質,得免標示。
四、自願標示:以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得標示「非基因
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
我國自民國91年起納入基因改造食品管理,每年均針對國內產品及進口原料進行監測,並執行標示管理,目前並規劃於民國104年開始實施「散裝」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管理,以確實管控基改食品,並落實民眾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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