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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使用食品添加物,標示看仔細!

食品添加物常用於各項食品的調理當中,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其他食品原料的使用,因此不論居家或食品加工製造使用食品添加物時,皆應多加注意食品添加物的標示,拒絕購買及使用無標示或標示不明確的食品添加物。
食品添加物標示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上: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使用係採正面表列,因此,非表列之食品添加物,不得使用於食品中。食品添加物品項、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可至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整合查詢中心 >食品 >食品法規查詢>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查詢(http://consumer.fda.gov.tw/Law/FoodAdditivesList.aspx?nodeID=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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