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102年8月6日公布的「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102年11月4日將統一使用新版身心障礙鑑定表,為更加明確分辨鑑定表新舊版本,舊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上蓋有「本表效期至102年11月3日止」以利區分。
除了部分鑑定基準進行修改之外,舊版跟新版鑑定表的主要差異描述如下:
一、原有「六歲以下且持有由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所開立認知發展、語言發展、動作發展及社會情緒發展等四項中兩項(含以上)或全面性發展之報告者」,移至新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17頁由鑑定醫師進行所屬類別勾選。
二、意識功能障礙相關基準修改,如刪除「(每次大於半小時)」或「持續意識障礙者」。
三、為將鑑定向度基準能有更明確的定義,如原有三鑑定向度進行細分如下:
※語言功能分為「口語理解功能以及口語表達功能」
※關節移動的功能細分為「關節移動的功能(上肢)以及關節移動的功能(下肢)」
※肌肉力量功能細分為「肌肉力量功能(上肢)以及肌肉力量功能(下肢)」。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及呼籲欲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的民眾,若您於11月4日起持舊版至醫院鑑定,醫院會要求回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重新換表,為了您自身的權益,請記得未於11月3日前至醫院鑑定者,務必先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換取新鑑定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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